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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情况
发布时间:2020/12/18 15:15:06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斯琴高娃 娜荷芽 姹娜 莎其拉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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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我们法院司法活动的一项永恒的主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更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迫切愿望。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的进程中,如何更好的发挥妇女维权工作的积极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研究和破解这一课题是十分必要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既要保证家庭婚姻自由平等又保证作为社会基础的家庭关系的稳定。使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免受家庭暴力,保障弱智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控制存在许多困难,其原因在于施暴者对法律的漠视,受害者不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社会对于家暴的容忍程度高,并且存在取证难、举证难的情况。家庭是一个隐秘性很强的场所,而且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受暴力者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使得施暴者越发猖狂。其次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是没有预谋的,一个偶然的诱因即可导致施暴者借机泄愤。
  在审判活动中,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切身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近三年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努力创新维护权利工作的方式方法力度,使维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里婚姻家庭案件居高不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必须重视。本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利用宣传教育等各种形式开展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功效,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情况及原因分析
  近三年来本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主要有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变更等原因导致妇女儿童的权益收到侵害。导致以上情况的原因有:劳动权益方面,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主要表现为:1.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中,存在性别歧视,对女性提高录用标准,或在年龄上加以限制。2.女性的劳动保护及特殊劳动保护、女工的福利待遇、生育保险和卫生保健,在一些单位长期不落实,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利益。3.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妇女的整体素质仍不够高,整体受教育的机会少于男性。特别是在牧区许多家庭不愿为女孩提供教育投入,女童入学率低与男童,而辍学率高于男童。目前在牧区,成人文盲、半文盲中女性占有较大比例他们都没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的意识。4.人身权益方面,社会丑恶现象和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事件屡禁不止。拐卖妇女儿童、对妇女和幼女性侵犯、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增多。5.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中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此外还存在以下几点,历史原因。我们国家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使得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传统思想还未完全肃清,施暴者利用自己在家庭的支配地位,对于实施暴力不以为然,而受害者银传统观念影响对家庭暴力的默认和容忍,甚至麻木,使得家庭暴力越发严重。
  社会原因。在大部分人的眼里,家庭内部的事情,不应有外人插手。尤其一些伤害程度轻,情节不严重的案件中,很多人保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漠视态度,放任家庭暴力的蔓延。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使得很多家庭暴力案件被排除在法律管辖之外。
  法律原因。一方面,施暴者对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法律管不到家里,或者根本不知道法律能管,对法律没有正确的认识,使得施暴者对于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没有认识。另一方面,受害者基于心里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不想或者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受害者想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存在种种困难。
  弱势群体的举证难度较大。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发生场所较为隐秘,取证难度较大,当事人不会刻意留存证据,直接证据采集困难,证据链不完整,审判过程中难以认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出境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书等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是在实际中,当事人受制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一般不会选择第一时间报警。
  而且,在现实中,证人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司法权力机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力。
  《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能够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是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大打折扣,一方面当事人的不认可和不配合加大了执行难度,另一方面其他部门的协助执行存在困难。其次在实践中很难进行长时间的跟踪和监督,保护令的效果到底如何,这是存在问号的。
  1.赔偿和惩罚机制不完整
  家事审判区别于民事审判。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问题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都会给家事审判中带来很多的难题。而且所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都会选择离婚,在不离婚为前提的案件中,就算造成人身伤害,也很难实施赔偿和惩罚制度,这不利于保障婚内的合法权益。
  2.家庭暴力涵盖范围不全面
  同居情侣和夫妻关系即使结束关系,也能利用对受害人的了解,继续实施纠缠和骚扰,但是在此期间的行为能否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这是尚未明确规定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捆绑、行凶、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心理压抑,神经高度紧张等。此外,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在第五章里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2.牧区广大妇女受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习惯于逆来顺受。3.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难以取证或者来不及取证。4.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离婚时没财产可分或者只求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物价上涨及子女上学、升学都需要开支,单亲妈妈们难以应付。
  二、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起诉到法院的关于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以及未成年人我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认真调查事实理由,细心分析纠纷原因,对于一时冲动而起诉离婚的案件,给充足的离婚冷静期,尽可能劝和调解不离婚或者劝撤诉维持家庭的和睦。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或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已经无法挽回的,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们优先考虑妇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依法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争执的话在同等条件下征得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过小的话考虑孩子平时跟哪一方一起生活或者判给母亲。在财产分割中女方无过错情况下在住房,抚养费,财产等方面给予照顾。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自2017年至2019年三年期间离婚案件共受理220件,其中判决不予离婚的20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2件,调解离婚的37件,调解不离婚的43件,法官做工作后劝撤诉的96件。抚养费纠纷案件共受理27件,变更抚养费纠纷案件共受理24件。抚养费变更纠纷案件的15件案件的原告方是带着孩子的妇女,解决此类案件时我们充分考虑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情况及孩子的上学升学需求等开销来考虑适当的支持了诉讼请求。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均得到快速高效公正处理,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审判活动中,要求立案接待人员热情接待,耐心细致,针对来访妇女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特点,要求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员耐心认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蒙古语)进行解答,达到群众满意。要求审判人员依法审判,在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前提下,维护弱势主体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对待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答,悉心劝导,帮助来访妇女儿童树立正确的法律观。要求审判人员公平调处,维护稳定。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发挥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作用,由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经验的民事法官、妇联特邀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引导广大妇女运用法律武器自主维权。加强妇联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发挥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作用,加强对妇联特邀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庭审案例分析,提高妇联人民陪审员的庭审水平,将法院的司法优势与妇联工作特点有机结合,从而实现了法院与妇联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优势互补。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安定团结,维持了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对家庭暴力、虐待等损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重拳出击
  今年来,本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情节的案件也不少见。在此类案件中家庭不再是避风港反而成了受害场所。对此类案件我们不再劝和反而重拳出击。
  2019年8月份我院收到了一件特殊的离婚起诉状。我们看到王某(女)的起诉状时诉讼请求只有一项,只请求法院判决其离婚。我们法官接待她了解情况后得知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大女儿有脑瘫病,已8岁,二女儿4岁。王某长期受家庭暴力,并且起诉时手臂上多处带有青紫被殴打的痕迹。她还提供了被打时的视频及其丈夫欺负大女儿的视频。她就是为了不给娘家人带来负担,在娘家人的“能过就过吧,毕竟有两个孩子”的劝说下坚持至今。
  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充分体现法院的快立快审职能,虽然是离婚案件但没给他们离婚冷静期,第二天就把王某的丈夫叫到法院给他们做起了调解离婚的工作,当时王某的丈夫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是喝酒后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以后也难以保证自己不再动手,大女儿有脑瘫病,吃饭多,愣是让人来气。他还回忆有一年冬天他喝酒后无法控制自己实施家庭暴力时母女三人在自家的草垛里过夜时大女儿的手指冻过。在法官的劝说下王某的丈夫同意离婚并把大女儿给王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分给了王某。该份离婚调解书给王某及其大女儿带来了今后安宁的生活,分得的财产能够维持生产、生活需求,充分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宣传教育等形式来提高妇女、儿童自我合法权益保护意识
  新巴尔虎右旗为地广人稀的边远牧区,所以这里的商业和信息不发达,牧区地广人稀,信息网络差。妇女儿童的维护了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差,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知道如何维护。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大大阻碍和抑制了妇女儿童协调、平等、健康地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现
  象综合治理的力度,主要有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全民性别意识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社会性别意识。通过教育,使人们认识到,男女两性是平等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男女不平等、性别歧视现象,不是男女生理差别造成的,而是社会文化、传统观念。
  (二)进一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从文化、科技、法律知识等方面开展教育培训,彻底扫除成年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落实好儿童尤其是女童入学、复学的问题。广大妇女应努力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
  (三)切实解决妇女权益中的实际问题。一是抓紧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工作规划的落实,促进妇女参政议政,使妇女的政治地位真正有一个大的提高。二是抓紧实施生育基金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广泛就业。三是抓紧婚姻家庭中离婚妇女的住房、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女方合法权益的落实。
  (四)树立全新的儿童观念,增强儿童权益保护意识。以往人们普遍把儿童当作弱小被动的保护对象,而较少把儿童当作是具有积极的权利主体,从这种儿童观出发,成人们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判断标准强加于儿童,较少或根本不去关注儿童本身的愿望和需求,有的家庭把儿童看成是私有财产。而新的儿童观念与传统的的儿童观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仅重视儿童对于社会的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轻视他们,而是把儿童看作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儿童拥有自己的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把这种全新的儿童观转变成广大教师、家长以及一切和儿童相关领域中人们的自觉意识,是依法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
  (五)完善妇女儿童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继续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律,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针对该情况,为了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及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每年“3.8”妇女节期间组织干警到社区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讲座。每年农历7月13日可视为本地区牧民的盛大节日即“大山会”。本地区的牧民非常重视该节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利用该节日安排干警到“大山会”现场发放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单。对于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我院安排两名干警为“校园法律辅导员”,每年进行四次《普法进校园》系列活动,校园欺凌、校园性侵、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等为主题,播放法制 教育片等方式鲜活真实案例向学生介绍各种合法权益收到侵犯时如何防范和预防等问题。在普法宣传方面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新巴尔虎右旗建立和谐的法制环境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以多元化手段解决问题
  强调情感的调解。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情感修复比冷冰冰的法律判决来得更有效果,尤其是在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所谓“堵不如疏”。“梳、劝、帮、教”当事人,重视并利用好司法辅助人员的相关机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借助家事调查员、情感观察员、心理疏导员等第三方力量,使当事人平复情绪,冷静选择,从而促成关系修复。但是不能过分依赖通过调节来解决案件,法官要做得更多的是根据实际案件判断是否适用调解。
  借助多方力量联动化解决问题。最贴近群众的肯定是最基层的机构单位,借助现有的基层资源,联动各方单位,不断加强沟通交流,拓展家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形成资源优势互动的局面。由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妇联、民政局等机构组成家事纠纷的联动化解机制。委托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或开展家事案件审前事实调査工作,改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仅参与家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单一协作方式;构建家事纠纷委托调解制度,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案件委托妇联或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实现繁简分流,助力高效审判;邀请妇联、人民调解委员参与调解的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妇联干部、人民调解员身在基层、贴近群众的独特优势,也减少法官案件压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定期观察、定期回访、定期做宣传教育,将司法服务延伸到判后,促进家事纠纷的彻底化解。
  保护家庭弱势成员利益。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高度重视保护弱势成员利益,在处理具体事项及财产分割中,向其倾斜。而实践中出现较多的家暴案件的受害人,及亲子关系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都是审判时保护的对象,对此根据具体的案件会采取不同的办法,包括保护令的采取,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等措施。
  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在法院审判人员有限,家事调解员等专业性不强、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可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公益组织参与家事纠纷化解。法院与妇联等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模式,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纠纷化解。并可以将该模式还可以推广到送达、诉前调解、判后回访等具体的纠纷化解和案件审判工作中,不仅缓和司法机关办案压力,还能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完善家事审判调查工作
  在家事审判中,证据调取往往很困难,取证难导致在审判活动中证据链不完整,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地权利。所以构建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具有正当性和紧迫性的工作。将家事调查员与村(居)委会联动起来,在家事审判中能够起到启动和推动作用,全面了解家事纠纷,同时能够淡化法律的专业性,增加亲和性,有效推动家事审判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家事纠纷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容易因情感纠葛带来更多的利益纷争,加之家事纠纷逐年增减,在法院民事纠纷中占据了近半壁江山,因此家事审判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越来越多。目前来看,家事审判中存在不少困难,想要突破这些困难,不能一蹴而就,重点还在于需要多部门多机构的共同努力。
  我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究婚姻家庭案件的起因,加大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预防、防范为主,联合妇联组织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经济助学等方法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使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有效保障。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斯琴高娃 娜荷芽 姹娜 莎其拉)
【责任编辑:民生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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