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申请执行初某、梅某民间借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8日,初某、梅某共同向原告包某借款122,000元,借款到期后二人未向包某还款,包某于2018年11月1日诉至法院,经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作出(2018)内0727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初某、梅某于2018年11月2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包某120,000元。
由于二被告到期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原告包某于2019年4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经对初某、梅某二人财产进行调查,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缴存情况,初某在本院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其位于新巴尔虎右旗呼伦镇达石莫嘎查4650亩草场纳入国家草蓄平衡项目,补助款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执行,无牲畜。梅某无草场和牲畜。初某、梅某均打临工维系生活,无法偿还该案件执行款120,000元。本院穷尽查控措施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0年3月,申请人原告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梅某子女名下房产被纳入棚户区改造,会有部分拆迁安置补偿款发放其女儿名下。
执行干警立即对该处房产进行调查,得知梅某与其丈夫在2016年离婚时协议将一处位于新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的房产过户至丈夫名下。现已过户至女儿丽某名下后纳入棚户区改造,得知情况后法院及时开庭调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第三人丽某表示替母亲偿还部分债务,法院对其拆迁款账户进行冻结。
【案件焦点】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及时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院裁判要旨】
因初某、梅某未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冻结了初某、梅某名下的银行卡及网络资金账户。初某、梅某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后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初某、梅某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
【法官后语】
执行程序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债权人利益能否得到顺利实现。
针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除了本案中采取的纳入失信名单还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及时采取了强制性措施。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其力格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