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吉某与旺某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内0727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旺某格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赔偿吉某160,000元,并由旺某格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但旺某格未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8日,吉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旺某格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1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旺某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作出(2019)内0727执41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9)内0727民初273号原告吉某与被告旺某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中,吉某遭受损伤,经兴安盟人民医院诊断为:颈椎骨折脱位,颈部脊髓损伤,高危截瘫。2019年6月3日,中国残疾联合会给吉某颁发残疾证,认定肢体二级残疾。2017年,吉某被调整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2019年8月27日,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宝格德乌拉社区居民委员会介绍吉某无草场、无牲畜、无劳动能力、家庭困难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兴安盟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中国残疾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宝格德乌拉社区居民委员会介绍信、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在卷佐证。
【裁判结果】
给予救助申请人吉某
司法救助金40,000元。
【裁判理由】
救助申请人吉某依据 (2019)内0727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今,申请执行旺某格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旺某格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救助申请人吉某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吉某提出的国家
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
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本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同意,决定由本院及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给予救助申请人吉某
司法救助金160,000元,其中由本院给予救助申请人
司法救助金40,000元。
【案例注解】
一方通过诉讼追索赔偿款,本来就是充满辛酸的不得以之举,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必将遭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对此类情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能缓解涉案群众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不仅按照现行国家
司法救助政策规定在民事调解金额内给予吉某金钱救助,并与当地村委会两委协调给予了更多的关怀。此举既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传递了人民
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样本。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包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