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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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30 22:15:30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张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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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法制网11月30日讯(通讯员 张润)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段某向原告余某支付人民币5万元。
原告余某与被告段某于2013年10月25日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段某自愿补偿余某人民币5万元,离婚后,段某未向余某支付任何补偿,并提出除非余某向段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否则便不给余某任何补偿,余某便起诉至威信县人民法院。
威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离婚协议依法成立,并已生效,段某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属其他 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遂作出上述判决。
结案后,余某微笑着对法官说“她感受到 司法的公平公正,用正确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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