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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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22:08:16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吴化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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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法制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吴化举)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每月支付二原告抚养费600元。
原告郭某、黄某系未成人,被告潘某系二原告之生母。二原告的父亲郭某与母亲于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原告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并辩称自己没有能力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 法律约束力,双方应积极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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