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莽建房致房损 法庭调解化纠纷
|
发布时间:2017/4/10 21:08:10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吴光联
视力保护色:
浏览次数:2782771次 【 大字 中字 小字】【 打 印】
|
|
民生法制网4月10日讯(通讯员 吴光联)近日,永善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经调解,被告李某乙当庭赔偿原告李某甲房屋受损维修费50000元,至此,双方发生四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李某甲和李某乙系叔伯兄弟,双方移民搬迁时共同出资购买了砖混结构二手房一幢,购房时约定,两家各自对该房屋的一个单元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已实际入住。2013年,李某乙为在自己单元房前建房,紧靠原房屋基脚大肆开挖基槽,致使原房屋基础形成悬空状态,整幢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造成自己房屋和李某甲单元房倾斜和挡土墙断裂等损害。为此,李某乙自行采取补救措施花费了8万余元的费用,双方就李某甲的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李某甲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房屋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李某甲的房屋修复费用需8万余元。李某乙认为自己已对房屋基础加固,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遂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就鉴定的有关专业问题向法庭作出说明,向当事人作出解答。鉴定人出庭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向双方作了精辟的阐述后,李某乙终于心服口服,主动提出与李某甲和解。经调解,李某甲作出相应让步,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当庭兑现了赔偿款。
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日常生活中应遵循科学和规律处理事务,否则将可能导致害人害己的结果。该案的审理也启示我们法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化解矛盾,使当事人在纠纷中胜败皆服,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