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的大环境下,建设更加有力、完善的
司法服务和保障成为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主要目标之一。
从“一带一路”的本质来看,区别于传统的区域一体化模式,“一带一路”更具有包容性、开放型、多元性和合作共赢的特点,
司法保障是成功实施“一带一路”的重要基石。
一、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遵循的原则
在《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中指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保持开放包容心态,倡导“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精通国际法并熟练掌握本国法的专家积极参与,尊重当事人选择国内外
法律专家解决纠纷的权力,使“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显国际化特征、体现共商共建共享精神;2.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原则,研究借鉴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有益做法,设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和机构,公正高效便利解决“一带一路”建设工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3.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协议选择其熟悉的本国法或第三国
法律的权力,积极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4.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
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通过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面临的法律冲突
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由于各个国家
法律制度之间不相同,随着不断深交,也会使得产生更多的
法律关系,产生的
法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从
法律层面来看,国际上不同国家
法律因规定不同而产生相互抵触。比如对同一个商事关系,因国家
法律的规定不同而被适用时产生的冲突。
一是多样的民商事
法律体系和制度,造成同意
法律关系规定的差异化。基于不同的社会性质、社会理念、阶级性质等原因,在商事
法律适用时,造成权利义务的差异,容易带来
法律风险。沿线国家
法律体系类型多样化,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越南受法国法系影响较深,东盟国家法系存在交叉化,具有新旧混杂的缺陷,导致不同国家的
法律适用规则、审判模式、有着细致的区分,使得在涉商事纠纷案件中,带来等多的复杂性。
二是商事
法律机制建设不对等,“一带一路”国际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商事
法律机制。但是多方
法律机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容易引起合作的阻碍。比如在涉东盟商事案件中,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坚定、承认、执行等方面,属于跨国的
司法处理,需要与东盟国家签订相关
司法协助协议,但是在签订时与各个国家的签订内容不尽相同,
司法协助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是在快速发展互联网时代,
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对等容易引发国际
法律冲突。互联网时代孵化了新兴的国际贸易市场,比如现在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开始涌现多个国家支持的带货直播和售卖,在其背后的零售业、物流运输业、金融业等多个行业搭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车产生了改变。但从先从问题来看,有些沿线国家网络硬件条件差,互联网金融行业
法律规范不健全甚至存在空白,容易引发商事纠纷。
从国家层面来看,受不同的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影响,各国的
法律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异,“一带一路”建设中沿线国家的合作
法律冲突在所难免,在
司法制度及
法律适用方面,制定多、双边条约、国内法必会产生分歧,此类冲突都是“一带一路”中尚存的
法律缺陷。
一是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的深入,形成多种商事关系,引发多种
法律纠纷。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随着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为贸易提供了更广阔的机遇,带来了国际投资的兴起。但带动国际贸易业务的繁荣的同时也会增加贸易争端。各个沿边国家的税务、物流等方便均存在不同的壁垒,在贸易流通时容易受到堵塞,从而引发
法律纠纷。
二是东道国与投资者间的争端引发
法律纠纷。根据倡议规划,“一带一路”通过推进国际骨干通道建设,逐步形成连接亚洲各次分区以及亚欧非之间的基础设施网络。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水利等基础项目建设对东道国的经济运行和民生安全容易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沿线国家并非一直处于政局稳定状态,存在宗教、政治、民族、恐怖主义及极端主义的争斗,容易产生外汇汇出、战争损害等原因的
法律纠纷。
三是“一带一路”推动民间贸易,滋生多种商事
法律纠纷。在贸易中,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一直是相伴相生的。贸易自由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节约社会劳动,提高生产效率,贸易双方都能从国际贸易中获得利益。根据自由贸易理论,任何对贸易的限制都会影响资源的有效分配,并导致整体经济利益损失,而贸易保护实际上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牺牲了国家的整体福利与利益,而自由贸易论是建立在存在良好自由市场假设上的。在“一带一路”建设上,自由贸易是基础,贸易摩擦是自由贸易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在越来越多的民间贸易的自由滋生下,如何通过
司法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仍然是需持续完善的。
三、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家间商事法律纠纷的治理对策
关于如何完善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国家间商事合作而产生的
法律纠纷,我国的各家学者都提出了相关观点。
1.进行
法律协调,明确个体和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配合。
法律协调更多的是关于国与国之间为了更好避免
法律上的冲突而采取的相关活动。其中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制定一个区域内所从事的相关活动的实体法,从根本上消除
法律冲突问题,但是这种观点在实践操作中比较难;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应通过政府间的国际条约共同参与来进行
法律上的协调,并且采取相应的预防解决措施,在其中可以签订相应的条约或者公约内容进行协调,也可以逐渐实现
法律协调,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
法律规范,进而在某些活动开展中进行有效的
法律协调。
2.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准据法和国际惯例。我国涉外民商事
法律有国内立法,又有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具有商事实体和程序内容的国际条约,还有大量的商事交易惯例以及示范规则。在实践中,对于适用国际条约、准据法和国际惯例的位序,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依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准据法,酌情确定并发挥国际惯例对商事交易的填补漏洞功能,并发挥国际条例适用问题理论功能,与实践相结合,并对国际条约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同时,在处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过程中,应注意准确掌握沿线国与我国缔结条约情况、条约的适用范围以及双方声明保留条款,提高国际条约适用的准确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3.精细化、类型化“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裁判规则。“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领域较多,可能涉及多个
法律条约,如贸易投资、基础建设、跨境物流、能源贸易、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消费者保护、劳动保护等。精细化、类型化“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裁判规则,有助于案件审判中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四、结语
“一带一路”是一个全新的区域发展战略,与历史上其他战略相比,更具有包容性、开放性、更能体现多元化和合作共赢的特点。妥善解决“一带一路”引发的商事纠纷,是成功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保障。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体系可能存在机制不足、机制不匹配、机制过剩等现象。建立更完善的“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机构、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全球性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平台,通过双、多边发展合作,逐步探索特色化的区域性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其成功的设计与实施必将为国际合作和国际法治的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