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关系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事行为人的意思自治
【基本案情】
包某与银某及其丈夫包金虎三人相识,包某为打草需要欲从新巴尔右旗租赁草场,经银某和包金虎的介绍其看中了朝某提供的草场,并于2012年8月24日,其与朝某签订了草场租赁合同,约定朝某给包某租赁3万亩草场用于打草,每亩6元,预付定金180,000元。当日,包某向朝某给付了草场租赁费180,000元,由朝某给其出具了收到条。2012年9月份包某打了朝某提供的1万亩草场。朝某从180,000元中扣留了其提供的1万亩草场租赁费60,000元,剩余110,000元其并没有返还包某,而是其按照包金虎的意思于2012年8月24日把110,000元直接给付了银某,由银某给其出具了收到条。剩余10,000元,朝某表示其按介绍草场的好处费给了包金虎。朝某和银某在庭审中承认包某并不知情其二人与包金虎之间商定的将110,000元交付给银某的口头协议。包某为了打够剩余2万亩草场去了银某给介绍的草场,但只打了部分面积后没有再继续打成。事后包某向朝某索要剩余110,000元的时候,朝某于2013年1月24日给包某出具了欠据,其内容为“收到了180,000元,该款项是用于打草,每亩6元,扣留了11878亩×6元=71,268元,应返还的款项为110,000元,该款项至今未偿还。”朝某在欠据上签名。对此朝某表示,给包某出具该欠据是在证明110,000元应当由银某向包某返还,而不是指朝某欠包某110,000元。
【案件焦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根据其签订的合同能否向被告主张权利。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朝某与包某之间签订的草场租赁合同不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朝某收到草场租赁费180,000元后应当向包某提供3万草场,或者未能提供的2万亩草场租赁费其应当及时返还包某。但其未获得包某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把110,000元交付给银某是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朝某给包某出具了欠据,该欠据是其要偿还包某110,000元的真实意思表示,朝某虽然表示其出具该欠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该笔110,000元应当由银某给付包某,但其出具的欠据上并没有记载其要证明的问题内容和意思,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朝某应当给付包某草场租赁费110,000元。朝某向银某给付的110,000元,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后语】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是合同当事方,也是出具欠据的当事方,所以其二人之间的约定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法理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之所以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必然体现,在合同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能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利于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在当事人之间,交易处于明确状态,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性。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包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