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收据能够证明股权转让 原告起诉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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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21:24:36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张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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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法制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张晓琴)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股权款9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为止。
李某系某公 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李某与王某达成股权转让口头协议,约定李某将某公司的股权以168万元转让给王某。2016年12月12日、12月24日,王某两次通过银行转款90万元到李某的银行账户,同月24日李某向王某出具收条,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王某购买某公司股权资金人民币90万元。尔后,因李某未将云龙泉公司交付王某经营,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支付了被告部分股权转让款,但被告至今未将云龙泉公司交付原告经营,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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