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的土地被征收 补偿款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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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21:19:35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张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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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法制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张晓琴) 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互换土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阜某乙系威信县扎西镇某相邻村民小组村民。土地承包到户后,原告父亲为耕种方便,于1983年与被告之父曹某玉口头协议:“原告之父将某屋基的机动地与被告之父某小窝函的承包地相互对换耕种”。2017年8月,因修建宜毕高速公路需占用农户的土地,需征用某屋基的机动地1.15亩,获征地补偿款47150元,原、被告双方遂因该征地补偿款引发纠纷。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原告之父与被告之父口头协议:“原告之父将某屋基的机动地与被告之父某小窝函的承包地互换进行耕种,该口头协议双方至今已履行多年,并未违反 法律政策的规定,且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双方亦未提出异议要求将互换的土地换回,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均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多年来均各自耕种互换所得的土地,客观上双方达成的互换土地的协议已生效并一直履行。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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