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法制网 - 关注民生 弘扬法制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焦点关注 | 法制新闻 | 新法速递 | 法案释疑 | 普法社区 | 律师之窗 | 经济与法 | 司法前沿 | 检察风云 | 法苑撷英 | 警界采风 | 学术论文 | 新闻调查 | 红绿灯 | 法制故事 |
  房产 | 食品 | 旅游 | 汽车 | 教育 | 环保 | 健康 | 保险 | 就业 | 体育 | 互联网 | 人物 | 文化 | 金融 | 娱乐 | 女人 | 活动推介 | 网站公告 | 法律服务 |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制频道 > 律师之窗 > 正文内容
会员帐号: 登录密码:
互换的土地被征收 补偿款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17/11/28 21:19:35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张晓琴  视力保护色:
浏览次数:2935176次 【大字 中字 小字】【打 印

        民生法制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张晓琴) 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互换土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阜某乙系威信县扎西镇某相邻村民小组村民。土地承包到户后,原告父亲为耕种方便,于1983年与被告之父曹某玉口头协议:“原告之父将某屋基的机动地与被告之父某小窝函的承包地相互对换耕种”。2017年8月,因修建宜毕高速公路需占用农户的土地,需征用某屋基的机动地1.15亩,获征地补偿款47150元,原、被告双方遂因该征地补偿款引发纠纷。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原告之父与被告之父口头协议:“原告之父将某屋基的机动地与被告之父某小窝函的承包地互换进行耕种,该口头协议双方至今已履行多年,并未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且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双方亦未提出异议要求将互换的土地换回,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均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多年来均各自耕种互换所得的土地,客观上双方达成的互换土地的协议已生效并一直履行。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民生法制网】 

【互换的土地被征收 补偿款归谁所有?】 相关信息
  双塔区人民法院与朝阳市邮政分公司召开邮递送达工作座谈会 [11-14]
  冀中能源邯矿集团郭二庄矿“青字号”防线保安全 [6-24]
  冀中能源邯矿集团郭二庄矿:筑牢安全生产“铜墙铁壁” [6-24]
  吴某诉好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案 [6-12]
  原告包某与被告道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纠纷案 [6-12]
最新图片新闻
民生法制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民生法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民生法制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民生法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它报纸或网站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民生法制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30日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网站公告 更多>>>
热点图片新闻
习近平同加蓬总统邦戈举行会谈
 

双塔区法院立案庭:进一步加强
         为深入推进法治化
双塔区法院:多措并举 筑牢司
         年初以来,朝阳市

关于本站 | 服务热线 | 法律声明 | 隐私条款 | 付款事宜 | 广告服务 | 理事单位 | 通讯员 | 网站留言 |
Copyright(©)2006-2021 民生法制网 版权所有  IE5.0以上1024*768分辨率最佳
本站网络实名:民生法制网 网站法律顾问:柯彬慧  备案经营许可证号:豫ICP备18042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