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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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21:05:11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张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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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法制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张晓琴)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案件,原告方某与被告郭某某签订设备转让合同后,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签订设备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轮胎翻新设备以13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从2012年8月31日起开始支付货款,以后每季度支付1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付清。同年9月11日,因发生岩体崩塌灾害事件,致使双方转让的机械设备毁损,合同无法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 法律规定,故确认双方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生岩体崩塌的自然灾害,造成双方转让的轮胎翻新设备受损,致使被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该事件系被告主观上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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