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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执行异议之诉谈立案中难题
发布时间:2017/1/3 13:27:42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何海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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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法制网1月3日讯(通讯员 何海)随着中国法治进程日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为全面破解立案难,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对符合规定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如下情况,又如何立案呢?

      案情:吴某系吴某甲之子,张某系吴某甲另外一子(已死亡)的妻子。因溪洛渡电站搬迁,为移民补偿费分割,张某及其子女作为原告将吴某甲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吴某甲给付张某及其子女的相应移民补偿费。判决生效后,吴某甲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及其子女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局依法作出(2015)永执字第3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吴某甲的账户的存款。吴某知道后于2016年1月26日书面提出异议,认为所冻结的存款中含他的荒山补偿费2.6万余元,请求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提出异议后,法院立案应作出(2016)云062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吴某的申请,并告知,不服该裁定,可在十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吴某在法定期内申请复议。中级法院审查后,以《函》的方式函告作出裁定的基层法院,认为基层法院裁定告知吴某申请复议于法无据。吴某认为冻结的存款是他所有,认为法院冻结措施是违法行为。吴某系案外人,又是利害关系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基层法院对吴某的执行异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得知《函》的内容后,吴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要求不执行吴某甲户头上属于他所有的存款2.6万余元。对于吴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是否应受理。法院产生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执行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身份作出执行裁定,告知吴某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中级法院以《函》的方式回复作出裁定的法院,认为吴某的执行异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申请复议于法无据。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执行局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执行裁定书,重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裁定书,告知当事人,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对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才能提起诉讼。故对吴某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吴某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执行局按照利害关系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中级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执行裁定书是否维持以裁定的方式进行审查处理。以《函》的形式处理,否认了吴某是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导致基层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效力确定存在难题;以《函》的形式否认执行裁定书的效力,从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会因执行裁定书的问题导致执行异议之诉立案缺少实质性的立案要件,给立案带来难题。但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立案登记范畴,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成本,可以登记立案进行审理。

      最后,法院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了立案。虽然案件立案后,通过审理并已作出一审判决。笔者认为,本案中,吴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吴某又是案外人,又是利害关系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实际上,基层法院的执行局按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对吴某的异议进行审查,作出执行裁定书,中级法院认为不当,应依法作出裁定裁销原裁定,指令执行局按照规定重新作出执行裁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吴某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由于基层法院执行局对法律理解上的不同,认定本案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中级法院认为申请人是双重关系。本案中的关键在于执行异议审查时,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是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中级法院认为基层法院的裁定不当,就应依法予以纠正,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未使用裁定方式来处理。致使基层法院重新作出执行裁定没有相应依据,因原执行裁定处于效力待定,而确定是否生效在当事人按告知的程序申请复议后,就应由中级法院确定执行裁定的效力,中级法院以《函》的方式认为告知申请复议于法无据,基层法院不能以《函》代替裁定重新下达执行裁定。正是这样,才使当事人得知《函》的内容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给立案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存在难题。只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进行,立案就不存在难题。

 

【责任编辑:民生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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