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抚养民事执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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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2/27 18:15:56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尹红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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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钢市法院针对平顶山两级法院三年来3086件未成年子女抚养类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发现该类案件的执行存在三个特征:
一是执行内容具有复杂性。一是未成年抚养案件执行,从表面反映的是财产交付,从深层次理解,这类标的大多表现为替代性义务。也就是说,它是发生在血缘、婚姻、人格关系背景下的特殊的财产交付。这种交付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的实现,而是一种被动的变通履行方式。受探视权和确定子女归属类案件执行内容更是复杂,尤其是这些案件相互杂糅,执行法官甚至无法确定执行的具体内容,遂造成执行内容的不确定性。
二是执行周期涵盖反复性。抚养费案件是在某些案件作出裁判之后所衍生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裁判结果一般明确有一定的给付时间节点,而且执行标的会因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反反复复至一定条件出现或成就时终结。对于探望权的实现更是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和申请执行的反复性。移交子女类案件常常出现移交、要回、再移交、再次强制要回等反复特质,因此,未成年抚养案件常常具有执行周期的反复性征象。
三是执行停滞条件多样性。未成年抚养案件的执行中存在1.当事人处于被动性、被迫性,而无奈地不再追问案件而被终结。2.案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对等义务而终结案件。该类案件的判决确定的内容较为明晰,但是,案件背后却包含着潜在的对等给付义务,或者说是法定的、传统的、不能否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形下,任何一方有可能放弃对方的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方式来终结案件。3.存在案件涉及血缘、婚姻、隔代亲等关系人的阻挠而不得不停止案件的执行。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尹红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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