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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口头合同亦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11/28 21:38:20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张长云  视力保护色:
浏览次数:2950622次 【大字 中字 小字】【打 印

        民生法制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张长云)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9,401元。
        原告李某于2015年农历8月承包被告黄某住房建设工程,并口头约定了工程价格。2015年农历8月18日工程启动,同年农历9月24日,原告雇请的工人李辅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工程中断。后被告另外找人修建其住房,经结算,原告为被告完成的住房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共计39,40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口头形式订立了建房工程合同,因原告的工人受伤该工程中断,后被告将剩余工程承包给别人,且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已进行结算,应视为双方已解除合同,原告已完成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对被告提出原告在其员工受伤后不继续履行合同,对被告的房屋修建工程造成损失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民生法制网】 

【依法成立的口头合同亦受法律保护】 相关信息
  原告包某与被告朝某、第三人银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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