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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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21:31:44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张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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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法制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张晓琴)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的购房定金30000元。
2010年8月,被告在威信县扎西镇修建套房出售,原告通过其女婿周某与被告口头约定,如原告欲购买被告的房屋,先支付被告定金30000元,待房屋建成后被告出售一套住房给原告。同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未明确约定买卖房屋的单价及交付房屋的时间。2011年,被告的房屋修建完工,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完善相关交易手续,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未返还原告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的何某将其自建的多套房屋用于销售,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对于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责任。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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