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 损失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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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8 21:18:27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黄朝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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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法制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黄朝映)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过度医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11月9日晚20时许,被告喻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相刮擦,致使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喻某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责任险(不计免赔),原告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共36天。出院后要求被告喻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共计2032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实际住院8天,其余28天均未实际住院,也未用药,且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部分属于院外购药,但所购药品与治疗该次交通事故伤情不具有关联性。根据查明事实,法院扣除了原告李某挂床期间和院外购药费用,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费均按8天计算,依法支持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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