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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自身维权而侵犯他人权利
发布时间:2017/11/28 21:13:05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潘桂林  视力保护色:
浏览次数:2920359次 【大字 中字 小字】【打 印

        民生法制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潘桂林) 周某将晋某打伤,判决赔偿1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收到一委托执行案件,系三青年将周某打伤,需赔偿周某1万余元。
经调查,三青年系刚成年的外出务工人员,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        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当法官要求周某支付晋某医药费时,其以他申请执行的案件没有得到赔偿为由拒绝履行。通过执行法官的释理明法及采取强制措施,周某与晋某达成和解。和解后周某仍表示他的执行款未得到其就不履行,法院遂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是指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的活动,保障的是当事人的权利。执行中,因自身的权利尚未实现就拒绝履行应付义务,于法于理不符,且不同的执行案件有不同的执行条件,当执行不能时系执行风险,不应以此为由不履行应付义务。
【责任编辑:民生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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