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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不改 结伙扒窃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7/11/28 21:03:18 信息来源:民生法制网 作者:支盛均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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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法制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支盛均)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成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年三个月、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成某、吴某都是镇雄县人,2016年9月20日,三人相约到威信县城寻找目标进行扒窃,按照事先的分工,由成某、吴某实施盗窃,刘某负责销赃,在成某或吴某进实施扒窃时,另外二人在旁掩护、转移赃物,便于在扒窃被发觉时上前帮助解围、脱身。当日上午8时许,三被告人在威信县扎西镇九龙溪大酒店路段,成某扒窃行人江某一部价值2,900元的苹果手机,并交由刘某销售。同年9月25日19时30分许,三被告人仍按上述分工,在威信县扎西镇九龙溪大酒店路段,成某扒窃行人黄某一部价值1,800元的苹果手机,并交由刘某销售。同年9月26日8时许,三被告人在威信县扎西镇百爵珠宝门口红绿灯处,成某扒窃了行人张某的一部价值4,800元的苹果6S手机,并交由刘某销售,等多次扒窃13,800元财物。同时:三被告人均曾因扒窃被判处刑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扒窃犯罪,系累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吴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扒窃他人价值13,8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而且系累犯。各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民生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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